得了高血压竟是肾上腺肿瘤惹的祸******
在谈肾上腺肿瘤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继发性高血压这个概念。相对于只能通过药物控制的原发性高血压,继发性高血压通过发现并去除病因可能使患者的高血压被治愈或明显缓解。肾上腺肿瘤就是继发性高血压的最常见病因之一。
肾上腺,顾名思义就是位于两侧肾脏上方的腺体,虽然带了一个“肾”字,但它却是内分泌器官,在“功能”上与泌尿系统并无干系。肾上腺可分泌人体所需要的多种激素,在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应激状态下机体的运行至关重要。当肾上腺肿瘤形成了功能性肿瘤,便可引发继发性高血压。这类功能性肿瘤导致的以高血压为主的症状,能给患者带来诸多不良后果,部分患者甚至可能由于难以控制或急骤的血压波动而危及生命。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几种常见的“功能”肾上腺瘤都是何方神圣。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肿瘤过度分泌醛固酮,会导致高血压和低血钾,常给患者带来肢体麻木、无力的症状。
嗜铬细胞瘤
由于肿瘤过量分泌儿茶酚胺,引起患者血压剧烈波动,发作时可伴头痛、出汗、心悸、脸色苍白、恶心、胸痛或腹痛,甚至可能引发致命的高血压危象和脑血管意外。
肾上腺皮质瘤
此类患者由于糖皮质激素过度分泌,可出现高血压、肥胖、高血糖、骨质疏松等症状中的一种或几种,女性患者还可能出现月经紊乱。
一般来说,对于直径小于3厘米的无功能肾上腺瘤,如果影像学特征也趋向良性的话,可考虑每6~12个月进行随访观察。对于功能性肾上腺瘤,多可通过腹腔镜或后腹腔镜等微创技术进行手术切除。肾上腺肿瘤术后患者的高血压等症状多可获得良好改善,部分长期高血压导致心脑血管等靶器官不可逆损害的患者,即使不能完全摆脱药物,其高血压也多可更易于平稳控制。
因此,得了高血压,特别是顽固性高血压,建议患者查查肾上腺,也许是肾上腺肿瘤在作怪。(北京朝阳医院泌尿外科 周晓光)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